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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 上午9:41:20 星期二
77365体育在线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9 08:11信息来源: 77365体育在线 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4〕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威政办发〔2016〕11号)要求,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结合《威海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威民发〔2012〕125号),现就我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增强救助时效性,充分发挥救急难功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2.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的困难家庭。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困难家庭。

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困人员。

(二)采取多种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级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进行全额补助。重点救助对象应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标准,依据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2.完善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享受住院救助。

(1)普通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分别按不低于80%、60%、40%、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普通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3.开展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与住院救助等同。

(三)完善救助程序。

1.重点救助对象“一站式”即时结算。根据威海市“一站式” 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机制建设进程,推进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并即时结算,个人仅支付自负部分。

2.认定救助对象类别。按照先认定后救助原则,区分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实施分类救助。认定程序参照低保审批程序进行。经个人申请、镇(街)受理调查、村(居)评议、镇(街)审核、市级核对审批后,符合相关收入财产条件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或因病致贫家庭。

3.定期实施救助。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年底统一救助的方式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筹资机制。市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下拨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安排一定数量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鼓励引导社会慈善捐赠等途径,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相关制度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和临时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三)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落实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民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的综合管理职能,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财政部门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对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缴费窗口,及时张贴就医指南和医疗救助政策,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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